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
日期:2025-09-26
不可以。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,“制造業”“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”“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”“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”(以下簡稱制造業等4個行業)納稅人,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。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,除制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,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(按季納稅的,連續兩個季度,下同)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零,且第六個月(按季納稅的,第二季度,下同)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。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(含1億元),退稅比例為60%;超過1億元的部分,退稅比例為30%。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,可以按照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。若你公司屬于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,應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,不適用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。
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,內容僅供參考,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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